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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存100万五年后去取被告知还剩1元法院判银行败诉

事件经过是这样的:
2009年7月和9月孙女士在山东枣庄一农村信用社分两次各存入50万累计100万,五年后去银行取款,被告知只有一元存款。银行怀疑孙女士伪造银行存款凭条选择报警。警察初步侦查后认为孙女士存款证据属实,但是因为属于民事纠纷,经济纠纷,警察没有直接处理,建议孙女士去法院起诉。法院经过调查审核孙女士胜诉,但是银行并没有立即兑换给孙女士100万存款,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通过强制执行,孙女士才拿回100万。

银行存100万五年后去取被告知还剩1元法院判银行败诉

具体事件经过大致是这样的。

银行称存折伪造,警方回应
孙女士向法院诉称,2009年7月和9月,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(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)共存入100万元,每次50万元。

2014年下半年,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,银行员工却告诉她,存折上只有1块钱。

事后枣庄农商银行选择报警,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,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。然而,在法院审理中,枣庄农商行称,孙女士伪造了存折。

枣庄农商银行辩称,存折交易页码1页上的两行字迹不是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,说明存款记录系伪造的,不存在存款信息。

再如,孙女士无客户回单,无证据证实涉案100万元已经交付给该行。

此外,枣庄农商银行表示,据孙女士陈述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,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,亦不符合常理。

不过,经过公安机关侦查,相关票据记载的交易时间及金额一致,宣告孙女士没有仿造和变造金融证券。

法院判决: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

法院认为,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,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,枣庄农商行最后也对此表示认可。据此,法院认定二者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。

法院进一步表示,对于存款被他人取走,枣庄农商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,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,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,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2020年12月24日,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,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。其中,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,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,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按照该判决书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,按此时间计算,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应于2020年12月内支付资金,但银行方面却一直未支付。

2021年7月1日,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,执行标的10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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